「宣教」有專利權嗎?

什麼算是「宣教」,什麼不是「宣教」?  很多次在我分享在巴布亞紐幾內亞的服事之後,常常會聽到一個回應:「太感動了,你們做的才算是宣教!」也有在很多其他的場合,當對方描述一些他們在做的的宣教事工,像是社福照顧、海外同文化事工,最後都會跟我補一句話:「不好意思啦,這些其實都不是真正的宣教。」大家的回應都是因為他們知道,我們家所參與的是跨文化的教會建立,所以好像有壓力要有個回應或是區分。但是每次聽到這樣的話,我的心裡都會「跳一下」,在大部分這樣的場合,其實並沒有時間深談,但是這絕對不是我想要傳遞的信息。 宣教定義,誰說了算? 首先我們知道,「宣教」是從希臘文的「差遣」而來,在聖經中並不是指某種特定的事工,而是使徒指受派傳遞上帝的信息。「宣教」這兩個中文字,其實並沒有出現在中文聖經裡面;如果用字面來解釋的話,宣教可以說是【宣揚基督教的信息】。如果用這個角度來看的話,任何時候只要有福音傳遞的發生,其實用最廣義的宣教來定義是沒有錯的。本地的福音事工,海外華人同文化的傳福音,透過服務、救援、醫療、社福來傳揚耶穌對世人的愛,甚至網路教會、蓋基督教學校與醫院,都可以納入在宣教的範圍裡面。 宣教是沒有專利權的。當我們用一個聖經裡面沒有的字眼來形容基督徒在世界上因為信仰所做的事情,宣教本來就應該要以最廣的框架來定義。所以當我們用一些特定宣教士的例子來檢驗所有用廣義定義的事工的時候,接下來可能的結論:「這個不是宣教」、「那個人不能算是宣教士」、「這個教會其實沒有在做宣教」,這樣的論述只會讓我們忘記彼此在做的都是有意義的事工。在聖經沒有對「宣教」這兩個字有特定定義的前提下,有專利權或是有優越感的定義反而會讓我們劃清界線,自己做自己的事情。 宣教是沒有專利權的。我們沒有理由阻止在傳揚基督教信仰的事工使用宣教這兩個字。 關於「大使命」,耶穌的命令是清楚的 也因為這樣,在過去的幾年,我漸漸開始比較少用「宣教」這兩個字,而開始用【大使命的完成】來形容在這個世代神對未得之民的心意。【宣教】這兩個字雖然不是聖經中的專有名詞,但是【大使命】卻是主耶穌很清楚的命令。而這個大使命是有方向性,有特定性的,有一個清楚定義的目標。 一些我們熟悉的經文: …